刑出刑入论喜忌
①古代以年刑克月日时为刑出、月日时刑克年为刑入;
这是因为古代以年命为论命之故,现在时代变迁;以日干为主推八字,重点转换,刑出刑入的概念亦要适应命学理论的需要,应该随之而改变。因此,窃以为应该是:日刑克年月时为刑出,年月时刑克日为刑入;年刑克月为刑出,月刑克年为刑入。
例如:
月戌 日未 时丑
戊辛丁 己丁乙 已癸辛
在此丑未戍三刑中,未中丁火刑克戍丑中辛金为刑出,丑中之辛金刑克未中之乙木为刑人。
又如
年丑 月未 日戍
己癸辛 己乙丁 戊辛丁
在此丑未戍三刑中,戍中辛金刑克未中乙木为刑出,丑中辛金刑克未中乙木为刑出,未中丁火刑克丑、戍中之辛金为刑人。
②结合天干生克论刑出刑入,相刑两柱,干支都相克才能刑克得人;若干支都相生,不但刑克不入,反而相通相生;干支一生一克,则看干生干克为主而论刑克得入得出。此即天干动而主生克制化,地支静而论刑冲克害(实际上地支刑冲破害也是五行的生克制化,不过名字术语不同而已)这就是《三命通会》所说的“善恶冲神,克则入,生则通”了。
例如:
月甲寅 日壬申 时乙已
甲丙戊 庚壬戊 丙戊庚
在此寅申已三刑中,一眼相见时,是已克申而申克寅,但仔细一看就不同了。先看日时,已虽克申,但天干壬乙相生;所以,已火不克申金。再看日月,申金克寅木为刑出,因为有天于壬甲相生,故申不克寅。是何原因呢?打个比方吧,这就好比是壬申与乙巳,甲寅同壬申四对夫妻,四个小家庭。每两对夫妻中,丈夫都是父子或母子关系,磨齿相依,一损俱损,一荣俱荣,两家妻子之间有矛盾,但矛盾再深,也是翁媳或婆媳之间的矛盾,根本利益是一
致的。双方为了维护家庭与自身的利益,终究不会发生生死战斗,甚至还会互相协助的。命理与人事相同,更何况本局已申合水,有壬水引化,成为已申六合水局生寅木,变刑克而为合为生了。
③纳音论刑出刑入
相克相刑者,克者刑被克者刑得入,被克者刑克者刑不入。如壬子木刑癸卯金。此子卯相刑中,纳音金克木,故卯刑子刑得入,而子刑卯则刑不入。
相生相刑,不以刑论。如乙丑金刑丙戍土,为土生金,故此丑戌相刑,可不以刑论。
最怕者同类相刑:如乙丑金刑庚戍金,此金刑克金,为同类刑战,最为残酷无情。故此丑戌相刑,危害最烈。
④地支相刑之中,五行生克与纳音生克有矛盾的解决办法
上例乙丑金刑庚戌金,纳音为同类相刑,为害最烈,而从正五行来看,则是天干乙庚相合,合则相通,不以刑论,但作为实践者来说:到底何从?古人论命,以年命纳音为主论生克制化。现在看八字,以日干的五行为主而论。
社会上还有不少盲人,仍以年命纳音为主,辅之以五行及日干,我们以日干为主和用五行论生克,有时也辅之以纳音。因此,笔者认为可以这样处理,崇古法者,用纳音生克,以今法者,用五行生克。如此选择,矛盾就解决了。
余观《三命通会》的刑出刑入之法,是以年命纳音而立论的,笔者在访问专业预测士对于三刑的刑克对象时,特别是相生相刑一类,到底是谁刑克谁,根本无人知晓。我的上述结论,窃以为是符合命理原则的,该不会是别出心裁式的闭门造车吧!唂嘿嘿。
同时,我想命书上的东西,与现实命理相抵触时,我们既不懂,又不去研究,不作定论,不去发展,矛盾老是摆在那里,使后人无所适从,还要我们这些研究者作什么呢?
5、刑出刑人论吉凶。日为主,年月日为客,年为主,月为客,前者以四柱相刑而论,后者仅指年月相刑为论。
因为日为主,年为本之故也。用神喜神为主,忌神仇神闲神为客。凡主刑客,刑得入为吉,刑不入为凶;凡客刑主刑得入则祸,刑不人则福。喜用神刑我,刑得人者贵,刑不人者贱,忌仇神刑我,刑得人则灾,刑不人则吉。煞刑我者祸,我刑煞者富,我者,日干也。